“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,,,,,,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’。。。。。。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,,,,,,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。。。。。。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,,,,,,对于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’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”,,,,,,何立峰说,,,,,,但是在实践当中,,,,,,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,,,,,,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
何立峰举例说,,,,,,“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,,,,,,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,,,,,,对施工安全、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,,,,,,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比如今年3月陕西西安爆出了‘电缆门’事件,,,,,,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,,,,,,为了收回成本,,,,,,便采用劣质光缆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,阻碍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招标项目只关注于价格,,,,,,忽视了产品质量、性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指标,,,,,,导致了一些质量过硬、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产品被拒之门外,,,,,,出现了优汰劣胜、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,,,,,,影响了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”。。。。。。
何立峰分析说,,,,,,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、引发一系列问题,,,,,,有三方面原因。。。。。。
其一,,,,,,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。。。。。。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,,,,,,也就是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和“综合评估法”,,,,,,而“综合评估法”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,,,,,,主观性比较强,,,,,,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质疑、投诉、检查、审计的时候,,,,,,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,,,,,,好在哪里等等。。。。。。为了规避风险,,,,,,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“一刀切”采用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,,,,,,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,,,,,,忽略了法律规定的“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”的条件。。。。。。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,,,,,,既没有去测算,,,,,,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。。。。。。
其二,,,,,,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。。。。。。一方面,,,,,,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,,,,,,有的通过弄虚作假、偷工减料降低成本;;;;;;;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,,,,,,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、追加投资;;;;;;;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、高价索赔、搞所谓的“半拉子工程”等方式,,,,,,迫使招标人就范,,,,,,从而获取他的利益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,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,,,,,,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。。。。。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,,,,,,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,,,,,,“一处受罚、处处受制”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。。。。。。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,,,,,,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,,,,,,违法成本过低,,,,,,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。。。。。。
其三,,,,,,监督管理不到位。。。。。。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,,,,,,是不是低价中标,,,,,,在合同履行中,,,,,,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,,,,,,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。。。。。。一方面,,,,,,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,,,,,,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,,,,,,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,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,,,,,,对工程、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,,,,,,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。。。。。。
何立峰表示,,,,,,下一步将通过三方面工作,,,,,,解决上述问题。。。。。。依法严格限定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的适用范围。。。。。。针对滥用、不当使用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的问题,,,,,,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;;;;;;;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,,,,,,实施全过程的监管;;;;;;;加强监督执法,,,,,,落实责任追究。。。。。。
他强调,,,,,,“严格质量监管,,,,,,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,,,,,,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。。。。。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,,,,,,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,,,,,,实行联合惩戒,,,,,,加大企业违法成本”。。。。。。